德国对第三类地区的工业政策,介乎于前两者之间。因为西欧国家的工业化程度远高于东欧国家,占领初期,其对策主要是大肆掠夺储存的商品和设备。到1940年9月,纳粹当局感到使用一部分西欧的庞大工业资源更为有利,于是很快改变对策。9月14日,陆军军械部门首领向其下属机构发出指示,称:“西方占领区荷兰、比利时和法国的工厂,应尽可能加以利用,以减轻对德国军备生产的压力并增加战争的潜力。丹麦境内的企业也将日益用以承做转包工作。”然而,根据当局的规定,工业生产只允许在德国的需要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倘若有些工业产品对于维持德国的作战行动并不重要,或者原料缺乏,生产就应大幅度削减,直至全部停止。如果这些机器对德国有用,就运往德国,劳工则被送往军事工业中为“托特组织”工作,或者送往德国本土。那些被允许继续生产的工业部门,大部分产品都是保留给德国的。其中,比例较高的如工业精密零件、重型铸件、镁、碳溶胶,100%的产品运往德国,比例最低的是麻棉混织品,12%的产品运往德国。直接为战争服务的产品中,航空器材,90%给德国,海军器材,79%给德国,石油和汽车燃料,80%给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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