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无机自然界的种种现象与意志之间外表上的细微差别主要是由于一类现象完全服从法则,而另一类现象则显然是比较自由的。在人类身上,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人有各自迥然不同的个性,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性格;所以,同样的动机对每个人的影响并不一样。由于在个人广大的知识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人不明了的情境,而此种情境每个人都不同。所以,我们不能只根据动机而预先决定活动,因为缺乏其他因素,比如精确地认识个人的性格以及伴随性格而来的知识。
另一方面,自然力量的许多现象则说明了相反的情形。
它们根据普遍法则活动,没有变化,没有明显地符合环境的个性;同样的自然力量以相同方式反复出现在无数现象中。为了说明这一点,为了证明在所有不同的现象中意志的不可分与同一性;为了证明出现于最微弱现象也出现于最强烈现象中的不可分的意志是同一种意志,我们首先要考察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对其种种现象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即意志世界和表象世界之间的关系。因为这能让我们用最好的方法对我们在本书第二卷中讨论的整个问题进行更彻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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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伟大的康德那里知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全部结构及其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中所有可能的形式,与在它们之中呈现并构成其内容的客体完全无关;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从主体出发,就像从客体出发一样,同样地可以了解时间、空间和因果联系。所以,我们可以同样精确地说,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是主体的直觉或知觉的形式;它们是客体对象或按康德的说法是现象对象的种种性质,也就是表象的各种性质。我们也可以把这些形式看作客体和主体之间无法消除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