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words:Legislation Interpretation,People's Democracy,Collectivism,Historical Resource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系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3] 批判立法解释的代表性文章主要有:沈宗灵:《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6);袁吉亮:《论立法解释之非》,载《中国法学》,1994(4);袁吉亮:《再论立法解释之非》,载《中国法学》,1995(3)。有保留地为立法解释制度进行辩护的文章,请参见陈斯喜:《论立法解释的是非及其他》,载《中国法学》,1998(3);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现代法学》,2009(6)。
[4]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202~20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5] 虽然并不能因为事实上存在着这项制度就得出该制度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制度具有顽强生命力本身就有可能表明了其经验上的合理性,也许只是我们对于这种合理性并没有很好地意识到。